贤能立法会应建设性监督政府
中评社记者:您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行政主导空前强势,立法会受到一定抑制和削弱。您认为,未来的行政和立法应该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有助于良政善治?香港立法会议员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田飞龙:在新选举制度下,所谓的反对派整体出局,因此立法会缺乏传统意义上反对派的结构性制衡。立法会进来了很多新科议员,其中很多议员缺乏政治和政策经验。同时新制度比较强调行政主导、立法对行政的配合,对政府的监督与制衡强调得较少。因此,我们观察到新立法会运作时,议员们进行政策研究和政策辩论的热情、动力有所下降,越来越倾向于对政府所提的议案、法案做简单的拥护性表态发言与表决。同时,特区政府个别机构与官员显示出一定的“行政独大”的制度优越感和政治凌驾意识,对立法会的监督和批评缺乏必要的尊重和吸纳,对民主的程序价值和审议价值缺乏认同和耐性,甚至动用“非正式影响力”机制进行干预,从而偏离了基本法设定的行政主导制的规范运行逻辑及对立法民主的宪制保障。
这样下去,立法会将会丧失两个很重要的功能:一是缺失对外的机构制衡功能而日益政治虚化,立法会是由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香港民主代议机构,有监督政府的功能,但目前缺乏内生的动力和能力去实际监督政府,这对香港高度自治和整体制度理性成长是一个缺憾;二是缺失内在的代议与民主审议功能,损及与选民基础的互动信任关系。如果新的立法会不能表现出监督政府以及很高的专业化政策辩论水准,不能很好地发挥代议与民主审议功能,新的立法会议员与选民基础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弱,选民会对其缺乏信任感,从而导致新立法会民主合法性的根基不稳,进而使得新选举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遭到社会质疑。因此,行政主导应当依照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框架塑造,不能排斥立法会合理、高质量的制衡,也不能排斥香港立法会议员要对选民基础负责、与选民基础进行沟通和互动的正当诉求与行动。
目前,特区政府正在积极主动做事,追求以结果为目标,但积极主动的主管愿望不等于能把事情客观做好。因为管治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制衡,也需要有政策的深度辩论。管治本身是一个理性治理的过程,并不是仅有主观意愿或是被要求去做什么,就一定能做好。因此,行政主导需有适当的宪制节制意识和制度合作伦理,需对立法会表现出制度性尊重与功能性合作取向,而立法会如果要发挥完整、恰当的宪制性功能,成为中央改革所真正期待的“贤能立法会”,就需要在行政立法关系中走出一条稳健可行的新路。这就需要立法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首先,必须要加强学习,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要修炼好内功,提升政策研究和政策辩论的水平,要重视调研、沟通与政策学习;其次,要积极意识到配合政府不等于事事依着政府,而是要建设性地监督政府,做政府的“制度诤友”,监督的目的是使政府的法案和议案理性化程度得到提高,更符合选民整体利益和香港发展需求;再次,立法会一定要找到自己的源头活水和灵魂,这个的关键在选民基础中。无论是选委界别、功能组别或是地区直选的议员,都是要从各自的选民基础中去沟通、去深挖、去服务的政治代表,这是建立香港立法会长久合法性的基础工作。立法会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选举法以及一次性的选举投票就完整确立,还需要久久为功,从多个层面提升表现自己,为民信任,勉力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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