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军队机关、单位周围非法聚集,围堵或者冲击军队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散发、张贴信访材料,涂写、张贴、悬挂标语口号,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散播涉军信访信息,抹黑、诋毁军队或者军队人员形象;
(七)泄露军事秘密、侵犯他人隐私;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军事利益、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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