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办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可以采取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公布网络信访渠道、信访工作业务部门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查询方式等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信访人应当客观真实地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受理的机关、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的接待场所提出。
军队人员不得采用多人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其他信访人采用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军事管理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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