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军队信访工作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备战打仗,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第五条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信访工作,军委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团级以上单位党委领导本单位信访工作,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信访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政治工作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信访突出问题。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参加所在行政区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涉军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重要事项,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信访工作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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