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军队机关、单位和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军队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可能影响部队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损害军民关系、官兵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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