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是尊重双方参与国际事务的意愿与需要,双方可以成立共同组织来达成这个目标。
第六:是在两岸各个功能的领域,建立准则及建制以达到善治、共治的目标。
第七:继续透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共同关切的政治安全的议题。
第八:成立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规划监督协议的执行。
路线:
为了达成和平协议;应采取一种开放的,多渠道的研议,协商路线。
第一:原有的海基、海协与其他沟通交流的管道继续运作。
第二:两岸政府的相关部门,包括民意机关要认真研究两岸和平协议相关的议题。
第三:民间社会,特别是学术界有计划的探讨和平协议的相关议题。
第四:两岸民间社会的代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多管齐下的对和平协议相关议题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凝聚共识。他们没有任何官方的身份,但他们可深入地瞭解双方的想法、顾虑、期盼等等,进而开启多层次多管道的沟通。
第五:由双方政府组织团队,以适当名义进行和平协议的协商。
第六:和平协议应该经过政府授权签署,送请双方的民意机关批准。必要时可依照“宪法”或者法律的程序,送请公民复决,以确定它的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