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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鞭刑:披着法治外衣的野蛮酷刑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7:49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极不人道及严重侵犯受刑人人权,罪刑不当,轻罪重罚,以重刑的效果威慑一切潜在的犯罪人,杀一儆百,结果只能是严刑酷罚,重刑泛滥。
  中评社北京2月2日讯/近日,在广东省人代会分组讨论中,有人大代表指出,为了应对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应引进新加坡的“鞭刑”,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鞭刑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新加坡的“鞭刑”在世界上饱受争议。 
   
新加坡鞭刑承袭英国殖民统治  
 
  新加坡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48年,英国废除鞭刑,新加坡则保留至今

  新加坡的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独立后新加坡继承了英国殖民的法律体制。在1948年,英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在国内废除了鞭刑,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将鞭刑保留至今,成为新加坡五种刑罚之一,针对破坏公物、暴力抢劫、非法拥有武器等30多种不同罪行对介于18至50岁的男性罪犯执行鞭刑,而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非法贷款以及非法入境者则面对强制性鞭刑的刑罚。 

  1966年,新加坡颁布《破坏法》,将鞭刑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轻罪重罚,为世界罕见

  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然而,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将鞭刑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加坡总统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1994年,美国人麦克•费因在新加坡的公共场所涂鸦被判处4个月徒刑、3500新币罚金及六下鞭刑,全美国哗然
1993年9月18日,美国青年麦克‧费因在新加坡公共场所涂鸦被控五十三项罪刑,共454件涂鸦行为,1994年3月4日麦可‧费被判处四个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币之罚金及六下鞭刑,而麦克‧费的上诉随即被驳回,美国参议院并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阻止新加坡的执行亦未果,最终值赦免两下鞭刑,共执行四下鞭刑。所以,麦克‧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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