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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鞭刑:披着法治外衣的野蛮酷刑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7:49  


   
轻罪重罚,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  
   
  新加坡轻罪重罚的理念是“无法对所有轻微犯罪者处以刑罚,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犯罪者施以重罚”,起到震慑作用

  在立法上,罪刑相当原则是指行为经犯罪化后,考虑其侵害何种法益,应该赋予何种刑罚种类;而在赋予自由刑或财产刑时,其刑度应在若干之间,始得使其责任与其刑罚具有相当性而得相适应。理论上,司法上罪刑相当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使罪得其刑而刑当其罪;不得重罪而轻判,或轻罪而重判;期使责任与刑罚得以相适应,而具有相当性。

  当年《破坏法》对涂鸦、乱贴海报者处以鞭刑,李光耀坚持认为涂鸦犯出没不定,警员必需耗费大量的精力才能,如处以轻刑,并无吓阻力,那些不懂华语的法官,并不知道从数以千计涂写标语的人中,捕获一个是多么的困难;更不知道在清早三时或四时要在现场拘捕一位涂写标语的人是怎样的困难,可是是当你捉到一人之后,他只受到了警告,就被释放。

  因此,既然无法对所有的轻微犯罪者处以刑罚,而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犯罪者施以重罚,相对于发现所有轻微犯罪者来说,更有效益,更加符合功利原则,新加坡对轻罪适用鞭刑就是遵循了这样的理念。 

  新加坡提倡“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理念,用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群体利益而非个人人权

  新加坡以社会为本位,在刑法理论上表现为较倾向“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于是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新加坡所提倡的国家价值观(亚洲价值观)的“国家至上,社会优先”观念,英文的表述是“nation before community,and society over self”,直译就是“国家先于社会,社会则优于个人”。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群体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杨邦孝曾经说过:刑事司法的目的必 须是保护公众, 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选择了用严刑峻法来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至于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保护, 在新加坡似乎主要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   
 
  新加坡鞭刑属于历史倒退,采用分期执行鞭刑方式,每次疗伤三个月,严重侵害犯人人权及尊严

  依犯罪学原理,有人即有犯罪。犯罪从未因重典而停止。治重罪用重典,治轻罪用轻典,才是法治国家的常态,不应动辄立法加重刑罚,甚或滥用酷刑。鞭刑作为严峻刑罚,有悖于人类整体的法治和文明进程,是一种“刑罚返祖”的历史倒退。在现代文明社会,这种直接践踏个人尊严的肉体刑罚,无疑是野蛮而反文明的,仅以对肉体的鞭挞和羞辱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此外,新加坡采用分期执行鞭刑方式,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严重侵害了犯人的尊严。用这种“以暴止暴”的“原始丛林法则”来处罚人民,造就出来的法治社会是一种隐藏着潜在暴力的市民社会,暴力的因素将会在社会中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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