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 
台湾地位未定?民进党梦呓几时醒

http://www.CRNTT.com   2009-12-29 00:44:05  


 
  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台独基本教义派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台湾独立运动的前辈领导人彭明敏,在1972年出版的《自由的滋味》一书第十三章〈从美国看台湾〉中,曾经很清楚地述说他对台湾地位的看法:

  从国际法的观点来说,自从1895年台湾割让给日本以后,直到现在,并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将台湾重新划归中国。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宣言都宣称台湾将给予中国,但这些宣言并无法律约束力,只不过是盟军战争目标的声明而已。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于投降文书,接受上述两项宣言,这最多也不过是日本承诺将来愿意放弃对台湾的主权而已。1951年日本与盟军所订和约和1952年日本与国民党所订和约,都仅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主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但这些条约并未曾指明日本放弃台湾以后,谁取得台湾主权。另一方面,1941年大西洋宪章明白规定“任何领域变更,不得违背有关人民自由表达的愿望”;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权利平等和人民自决的原则”,应为国际关系指导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第一○三条又规定,如果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下的义务,与它们在其他条约下的义务,互相冲突,则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应该优先。依据上述,有关台湾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不但原就缺乏法律效力,并且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精神,应该视为已由后者所取代。因之,从法律观点来说,台湾只能说已由日本剥离,但并未隶属于任何国家,也就是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台湾的国际地位,一直未曾确定。(页282-283)

  国民政府的主张

  从此之后,“台湾地位未定论”便成为台独运动最重要的理论根据。国民政府当然完全反对这种理论。国民政府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领袖共同发表、并经苏联同意的《开罗宣言》,明白宣示:“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区域所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窃据的中国所有领土,包括在清朝时割让的台湾、澎湖群岛以及中国东北,应归还‘中华民国’。”

  二次大战即将结束之前的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的《波茨坦宣言》明言:“开罗宣言所宣示的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