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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族论”与台湾“国族”谬误

http://www.CRNTT.com   2024-11-25 00:02:11  


 
  台湾“四大族群”的划分,为“台湾国族认同”提供了基础。“四大族群”是指“福佬”(即闽南人)、客家人、少数民族(即高山族,被台湾当局称为“原住民族”)和外省人等四个群体。“原住民族”的存在意味着台湾幷不是一个“移民社会”(immigrant society),而是一个“垦殖社会”(setter’s society),“福佬”和客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愿来台,是“从主观上大致已经将台湾当作故乡”的“本土人士”,⑫因而这三者又被称为“本省人”。在“四大族群”的划分基础上,“台湾国族认同”变造了“台湾人”的概念,“台湾人”被塑造为“台湾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主体,即所谓“台湾国”的人的要素。

   “台湾人”成为“台湾国族”异于中华民族的“族名”符号,功能类似于东德“两族论”中的“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以“台湾人”的概念为中心,“台湾国族认同”炮制了所谓“以‘台湾’为中心的历史观”,认为“台湾在历史的叙述上,是单独作为一个主体,而非依附于另一个主体。以台湾为主体,即意味着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历史,不必因为它是中国的一部分,或者日本或另一主体的一部分而有历史”。⑬在这种史观之下,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政权或者势力,同荷兰、西班牙、日本的殖民者一样,被称为“外来政权”。同时,将“原住民族”作为台湾原初主人的观点,又模糊了台湾的中华文化背景,同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殖民文化、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一道杂糅成“去中国化”的文化背景。由此,台湾的历史和文化被重构,“台湾人”建立“台湾国”不仅仅是一种现实权利(“民族自决权”)的结果,而且被认为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延续和必然。

  在论证方式上,“台湾国族认同”祛除了意识形态的色彩,引入了若干民族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的分析框架,在外观上较之东德的“两族论”更具“学术”和“理论”色彩,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也为“台独”分裂势力在岛内攫取政治资源提供了理论支撑。台湾社会结构的变化、政治势力的消长、公权力体制调整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修改,无不受到“台湾国族认同”的影响。在社会结构层面,“本省人”和“外省人”在资源分配上的矛盾被扩大为“族群矛盾”,“四大族群”已经为台湾社会广泛认可。在政治实践层面,台湾主要政党的意识形态底色、政策主张乃至社会民生政策,都被贴上“族群”的标签,“外省人打压本省人”等族群色彩明显的口号在各层各类选举中被反复使用,族群问题成为能够左右岛内政治走势的重要因素。在公权力体制层面,台湾“宪制性规定”引入了“原住民”等族群色彩强烈的概念,在立法机构为“原住民”保留专门席位,先后成立“原住民族委员会”“客家委员会”等族群专门机构,撤销中国大陆色彩浓厚的“蒙藏委员会”。在相关规定层面,台湾当局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等针对特定族群的专门立法以及“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等涉及各族群个体权利的专门立法。“台独”分裂势力提出的多份“新宪”中,都含有以“国族”“族群”为藉口将台湾剥离出整个中国历史脉络的内容。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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