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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以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
http://www.CRNTT.com   2022-01-22 15:58:00


 

  这次修订在总则中增加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使得“实行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具有了法律保障;明确提出国家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目标;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妇女的保护与发展得到国家的持续性关注。2021年修订中再次受到关注的性骚扰等问题,也是在2005年修订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

  1.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

  从原则理念到具体条款的突破,同样体现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

  与众多回应了社会热点的条款相比,有一个不易被大众看到的重大改变在于,修订草案首次定义了性别歧视。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被认为是“国际妇女人权宣言”,我国于1980年成为首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为了贯彻公约的精神和要求,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对妇女的歧视”的内涵,即“基于性别的排斥、限制”。

  几类长期存在的歧视行为,被明确列入法律禁止之列,有利于在实践中进行识别。比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看来,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将现行法律第六章“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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