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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案例一中,夏某属于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夏某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第一,夏某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夏某作为公立医院的病区主任,其依据单位授权对所在病区和医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属于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的行为;其利用病区主任职权,控制医院采购药品在其病区使用的种类及数量,属于代表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行为。故夏某日常履职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夏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其作为病区主任管理病区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夏某同时具有普通医生和病区主任的双重身份,普通医生可对病人进行诊疗和开具处方,但普通医生无权对病区其他医生的诊疗活动等进行管理,也无权决定病区整体药品使用的种类和数量。夏某通过要求病区医生选用其指定种类药品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所代理药品在其病区的使用量,显然利用的是其担任病区主任的管理职权,而非普通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

  案例三中,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属于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三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如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医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等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虽然分别为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但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均为专业技术职称,并非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职务,不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三人利用的也是医生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普通医生行使开处方和选用医药产品的职权,仅是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不具有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监督、管理等职权内容,并非从事公务。因此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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