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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罪名剖析】

  上述三个案例,虽然均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但案件的定性并不相同。案例一中,夏某利用其病区主任对所在病区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等人回扣87万余元,并用于其个人开支,构成受贿罪。案例二中,邓某利用其科室主任对科室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代表麻醉科与药品经销商约定回扣事宜,安排科室医生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并用于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发放,麻醉科构成单位受贿罪,邓某作为该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受贿罪承担刑事责任。邓某利用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利益,个人私下收取钱某回扣3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邓某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案例三中,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三人均利用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E公司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肖某回扣45万元,三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难点辨析】

  一、准确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索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上述刑法对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是看该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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