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了解一点﹐即如果这两个“条例”没有被彭定康非法篡改废弃的话﹐香港“基本法”就没有第二十三条存在的必要。因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等一连串罪行﹐统统可以靠原有《社团条例》与《公安条例》有效处置与解决。设若没有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存在﹐嗣后香港累次因立法会要循第二十三条立法而引起的示威游行甚至暴动﹐也绝不至于发生。犹忆这类事故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03年(即香港回归第六年)。该年七月里13天内﹐民众因反对第二十三条立法接连爆发了三次示威游行。以一个历一百年殖民统治而对政治毫无兴趣的地方﹐居然一时出现了数十万群众上街反抗该项立法。这一切不能不“归功”于彭定康埋下的地雷有关。也就是因他在1985至1997间一连串对现行制度非法改变撒下的动乱种子而来。我上面所说英国人在香港留下“余孽”﹐即是指此而言。
几项质疑
鉴诸此﹐引出了以下几项质疑。
第一﹐为什么一向以一个“经济城市”着称的香港﹐几乎漏夜之间变成了一个高度的“政治城市”﹖
第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只不过规定香港“自行立法”禁止若干罪行﹐譬如“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等。这些都不是每日发生的罪行。任何人如果不是心怀不轨﹐有什么可以惧怕﹑为何要担心这样的公安法会被通过﹖而居然动彻就有数十万人上街游行反对第二十三条立法(或是反对政府的类似举动)﹐试问这幕后策动的力量从何而来﹖
第三﹐英治时代从1842算起﹐也延绵了155年。在这漫长岁月中﹐香港在英国人统治下﹐虽然有充份自由﹐但从来没有民主。总督由英国指派﹐他的权限无比﹔香港人是不容违抗或挑战的。说穿了﹐英国人给予香港人自由﹐也是一种对他们没有享受到民主的怀柔与补偿。可是﹐为什么英人在快要交出香港前几年间突然对香港的民主感浓厚的兴趣﹖除了“慷他人之慨”以外﹐还可能有什么动机﹖
这些疑惑如果放在一起来看并加以交叉分析﹐不难得到一个总体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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