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此都是1997-1999香港刚回归后两年内我所亲身经历的事。可是到我2010年去访香港时﹐发现一般香港人对大陆的看法有180度的转变。因为到2010年香港的经济早已复苏而且欣欣向荣。更可贵的是﹐大陆不但已胜利地主办了2008北京奥运﹐而且正在轰轰烈烈地主办上海的世博会。我一下飞机坐进一部出租车后﹐司机就告诉我香港经济早已趋向繁荣。然后抢着告诉我一件事﹐即绝不可小觑大陆人。“除非他们不要作。如要作一件事的话﹐譬如奥运或是世博会﹐一定作得惊人的好”。然后再加了一句﹕“我不相信英国人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人﹐能做得更好”。
(三)由于我在香港客座两年中要筹写以上讲的那本书﹐所以我对香港的英治时代以及中英谈判﹑以至达成协议以后到1997回归以前在香港的发展等等﹐作了较深入的研究。我发现居然英国人狠狠摆了中国一道﹐撒下了日后香港动乱的种子﹔而中方(北京)吃了哑亏还不自觉。此点﹐虽然在我上述的书中已有论及﹐愿意趁回顾之余再提一次。为的是要为历史讨个公道﹐别无他意。
中英关于香港回归的协议(虽然是以一个<联合声明>方式制订),由国际法来看﹐不失其为一个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条约内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而如它有“换文”的规定﹐那么当以换文之日开始生效。这部中英1984的协议(联合声明)﹐是由双方在1985年正式换文的。所以它应该从1985年换文之日正式生效。此点的重要性﹐非同小可。因为协议中所有关于香港现行制度“五十年不变”的规定﹐应该是从1985协议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可是﹐尽管如此﹐英国人偏偏单独解释“五十年不变”是从1997回归以后开始(中方也没有抗议)。所以港督彭定康趁机在1997以前的12年中将香港现行制度大变特变。这一切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就是非法的。譬如(1)原来香港的<立法局> ﹐一直是港督指派的机构﹐彭定康将它改为由选举产生﹔(2)香港在英治时代﹐一般的国安法虽均循英国制度散见于习惯法之中﹐但也有成文法之如《社团条例》与《公安条例》之制订。先说《社团条例》﹐此法制定于1920年。它授予港督绝对之权力可宣布任何社团为非法--假如这个社团可能被用作对“本殖民地”安宁与公安起得威胁的话。港督更有权禁止任何香港社团与境外政治社团挂钩。可是这个法(条例)﹐彭定康在1992年非法地篡改废止了。另外的《公安条例》在防止叛乱﹑颠覆﹑煽动等罪行也赋予政府绝对的权力。譬如警察只要根据对任何人有“怀疑”的理由(不需要任何证据﹑也不需要法院的传票)就可以将之逮捕。这个法(条例)也被彭定康非法的篡改废止了(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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