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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二)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由此,“台独”顽固分子作为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第一,“台独”顽固分子依法享有辩护权。《意见》第16条依法保障“台独”顽固分子辩护权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一致,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台独”顽固分子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对于在押的“台独”顽固分子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台独”顽固分子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二,“台独”顽固分子依法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据《法律援助法》第6条、第22条和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在办案过程或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台独”顽固分子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保障其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台独”顽固分子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如果“台独”顽固分子实施分裂国家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依法享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三)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正确适用罚当其罪的规定

  《意见》坚持罚当其罪的原则,对于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对国家危害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依法从严惩治。就触犯数个罪名的“台独”顽固分子而言,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作出罚当其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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