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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四)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台独”顽固分子应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并且希望促成该行为的完成。如前所述,因《刑法》第103条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因而没有规定犯罪目的这一主观方面要素,司法审判中也无需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然而,事实上,“台独”顽固分子在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时往往具有“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为了更好地区分“台独”顽固分子和受蒙蔽受蛊惑的台湾民众,《意见》第2条和第7条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主观故意作出了规定。在“台独”顽固分子具有“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准确定位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以便实施精准打击和严惩“台独”顽固分子。

  综上所述,《意见》基于刑法学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果“台独”顽固分子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客观行为,并且存在“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的,尤其是《意见》所规定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应依法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还要注意的是,不同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志强弱程度不同,如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的分裂国家的主观意志最为强烈,社会危险性最大,更要应依法予以严厉的惩治。

  三、《意见》为两院三部依法正确适用程序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刑事责任提供指南

  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同时,还应当正确适用程序。两院三部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提供法律援助等刑事诉讼活动,对“台独”顽固分子处以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正确适用程序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刑事责任提供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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