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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运用法治方式 反独促统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四、要切实贯彻“惩独意见”,提升法治效能

  6月21日,“两高三部”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在岛内外产生巨大反响。各方高度关注,无论是民进党当局的刻意歪曲抹黑,还是台湾各界与海外舆论的热议,正说明《意见》的内容切中时弊、直击要害,精准惩“独”,激发了岛内社会的反思与反省。笔者认为,从战略和长远的角度看,“惩独22条意见”绝不是吓唬人的“稻草人”“纸老虎”,而是长牙带刺的“狼牙棒”、悬在“台独”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为防范台海局势恶变、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和民众福祉设置了一条带电的“高压线”和防护墙。相信随着《意见》的有力实施,不仅对于“台独”顽固分子还是岛内社会普罗大众,不仅对于统一前反分裂、反干涉斗争还是统一后的长治久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意见》所体现出诸多新特点值得外界高度重视、细细品味。

  (一)要害在于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办“台独”。过去大陆主要以行政等手段遏制“台独”,近年来岛内外“台独”嚣张气焰已经发展到必须要采取更具震慑力的刑事司法手段进行打击的程度。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是《反分裂国家法》透过《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形成了明显的补强关系。此次出台的《意见》可视为对《刑法》第103条适用于台湾地区之构成要件的“统一解释”,其现实意义在于,大陆通过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使惩处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工作进入法治化、刑事化、常态化的新阶段。在“台独”分裂行径十分嚣张的今天,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手段的强大震慑力,不仅有助于形成强大有效的实际惩治能力和震慑效果,真正起到杀鸡儆猴、防止台海局势恶化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维护两岸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推动新时代的反“独”促统事业。

  (二)明确“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标准。《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中已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结果,此次发布的《意见》结合“台独”与“反独”斗争的实际,将《刑法》适用于涉台领域具体化、明晰化,为司法办案、量刑定罪提供了精准指引。第2条明定“分裂国家罪”的四种情形是:发起建立“台独”组织,策划制定行动纲领,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分裂的;通过多种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利用职权大搞“去中国化”,或者打压统派的。第7条明定“煽动分裂国家罪”为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第13条至21条专门规定了“正确适用程序”的内容。由此可见,《意见》通过明确界定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2款“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将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着力推动的“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文教台独”等全部列为打击重点,还设置兜底条款。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指导,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丰富了打击、惩戒“台独”顽固分子的工具箱,为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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