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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声称监督“ECFA”却是叶公好龙

http://www.CRNTT.com   2010-02-03 08:42:44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变成了“好龙”的“叶公”?
  中评社北京2月3日讯/一直强调两岸协议尤其是“ECFA”协议必须接受“国会”监督并须经“国会”批准的民进党,当马政府真的要表现出“接受国会监督”并努力要与在野党沟通的诚意之时,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却变成了“好龙”的“叶公”,临阵退缩了。民进党“立院”党团为何要杯葛“ECFA”说明会?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富权文章《民进党声称要监督“ECFA”却是叶公好龙》,内容如下:
 
  “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将于今日上午偕同“经济部”、“劳委会”、“农委会”“金管会”等相关部会首长向“立法院长”王金平和朝野党团说明“ECFA”首次正式协商进展。一直强调两岸协议尤其是“ECFA”协议必须接受“国会”监督并须经“国会”批准的民进党,其“立法院党团”却变成了好龙的“叶公”,昨日宣称拒绝出席这个“说明会”。此显示,在马政府和国民党加强宣导“ECFA”的意义,及多数台湾民众也感到“ECFA”非商签不可的大趋势之下,民进党“立院”党团慌乱了阵脚,处于自相矛盾、进退失据之中,既不愿为“ECFA”背书,又担心将要负上“自我放弃监督”的责任,至少是已与民进党中央尤其是党主席蔡英文前天所作出的 “国会”必须强化监督与制衡“ECFA”的裁定相悖。后续事态发展如何,值得观察。 

  实际上,过去在两岸政策上一直很有完整论述,“决议文”一个接着一个,辩论会常开不完的民进党,自从“扁案”爆发后,近年来却在两岸政策方面拿不出完整论述,只好边走边打,因而陷入短视性、盲目性的盲区,“凡马必反”,从而将“ECFA”视为两岸实现“经济统一”、建成“一中市场”的初级阶段,因而全力开打。在“说理”方面渐渐站不住脚后,其唯一的“用法”武器,就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始得签署。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行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的规定,认定“ECFA”的其中一些主要内容涉及修改法律甚至是必须以另订法律适应之,因而强调必须送交“立法院”审议,并企图以其在“立法院”以立法技术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法阻挠之,将“ECFA”扼杀在立法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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