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程序正拉开大幕,据透露,今日接受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亮点频频,多有突破。其中之一就是,在证人作证方面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草案的这一规定被舆论解读为拟摒弃“大义灭亲”,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
在我看来,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专家所透露的“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确是对“大义灭亲”要求的放宽,但能否将其归纳为摒弃“大义灭亲”司法政策,恐怕仅凭这一条文还远远不够。不过,也应当承认,即使是只规定“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就已经让刑诉法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管理和秩序让位于人性和亲情的社会文明进步,值得赞赏和肯定。
其实“大义灭亲”并非法律用语,只是习惯称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被认为鼓励“大义灭亲”,其内容一是体现在作证义务上,二是体现在家人规劝、陪同甚至强制自首的鼓励规定上。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你是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只要你“知道案件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否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样的强制规定下,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得不“大义灭亲”,忍痛证明亲人的犯罪行为,拱手交出犯罪证据,亲自将父母、子女和配偶送入监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协调,刑法认可近亲属“大义灭亲”的行为,规定了可以认定自首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可见,“一禁一放”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之中的“大义灭亲”刑事政策。当然,还有社会舆论对“大义灭亲”行为的大力褒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