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诉讼中,证据事关被告人的生死、人身自由的剥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证据的规定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这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证据的种类问题。过去有些证据无法归类,这次修订增加了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还有一些侦查材料的证据地位如何确认,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比如关于辨认、侦查笔录的问题,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得材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等。这次修订都承认了它们的证据地位。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修正案草案对这个标准进行了细化。草案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汪建成说,关于证明标准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究竟什么是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充分到什么程度,法律上不明确。这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最好注解。这是一个明显进步。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证明标准中列举的三个条件,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排除合理怀疑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标准,就是说认定的事实所存在的怀疑,必须要做到有具体根据,建立在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上,在法官内心确信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去年,中央政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