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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奸杀案,网友为何总拿药家鑫案来比较?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6:09:18


被李昌奎杀害的姐弟俩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网友以“药家鑫真的很冤”表达质疑

  二审法院为何基于相同事实而改判李昌奎死缓?据称,是因“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李昌奎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两项重罪,且致死两人,案发后又潜逃多日,用“罪行极其严重”形容一点不为过。

  赔偿减刑更为荒唐,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实质损失,本就应赔偿。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不能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以减刑这种牺牲司法公正的方法诱使被告人承担赔偿义务。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上,理应对消极赔偿或拒绝赔偿的被告人加重刑罚,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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