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2月5日电/香港特区政府4日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谘询文件》,正式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公众谘询。文汇网报道,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立法会作出以下声明。
回顾历史、重视宪制
首先,任何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制定,都需要顾及相关地方的历史背景,更需要建基于当地的宪制基础及特性。因此,在讨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时,我们需要考虑特区成立的历史背景、明白特区的独特宪制地位,及了解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国家根据《宪法》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经广泛谘询后制定《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总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分别规定,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后普选产生,及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
事实上,自特区成立以来,香港的政治体制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朝着普选的最终目标发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已经历四届选举。而选举委员会的规模亦由1996年推选委员会的400人循序渐进增至2002年选举委员会的800人、及2012年的1,200人。在立法会方面,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席,由1998年的20席,逐渐增加至2012年的35席。此外,2012 年五个新增的功能界别议席,由过往在传统功能界别以外超过320万名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
自2004年起,香港社会就如何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有关普选的相关议题,已作过多次广泛及具体的讨论。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