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于据报,近日有内地居民经香港代购渠道购得Paxlovid,过程怀疑涉及有人将政府免费处方的该款药物转售图利,政府有否调查有关事件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若有调查而结果为是,违法人士可被判处的刑罚为何,以及有何措施打击有关行为;若没有调查,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杨永杰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征询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在香港为对人类进行药剂制品的临床试验,必须先向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申请临床试验证明书。
根据记录,由二○二○年至今管理局曾发出一张其受试药物涉及BRII-196(安巴韦单抗)及BRII-198(罗米司韦单抗)相关获准于玛丽医院进行的临床试验证明书。
根据《条例》,“药剂制品”必须符合安全、效能及素质标准,并获得管理局批准注册,方可在香港销售或分销。药剂制品注册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及根据管理局制定的《药剂制品/物质注册申请指南》提交所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以支持药剂制品的安全、效能及素质。管理局在注册申请人提交申请及所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后,会按既定程序及要求审批药剂制品的注册申请。但《条例》容许注册医生可以为治疗特定病人或进行临床试验而进口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供管有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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