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户政策”方面,委员亦在当日会议上通过以下建议:
(a)要求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户主及所有成员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并须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以及
(b)将“定期暂准居住证”的期限由最长12个月缩短至最长四个月。在四个月限期过后,有关租户必须迁出,房屋署不会重新评估其资格。
根据“富户政策”,公屋租户在公屋住满10年,每两年须申报入息、资产,及有否于香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若租户拒绝申报,便需迁离单位。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未住满十年的租户无须申报入息及资产,但房屋署若接获举报并证实他们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则不论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须迁离公屋。在“富户政策”下,须迁出公屋单位而有暂时住屋需要的住户,可申请“定期暂准居住证”居住于该单位,有效期由终止租约日期起计,为期不得超逾12个月。在暂居期间,住户须每月缴交暂准居住证费,其金额相等于所住公屋单位的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相等,以较高者为准。
发言人说:“现行‘富户政策’下,我们未有要求公屋租户在住满十年之前就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作出申报。为优化现有机制,我们将要求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户主及所有成员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如拒绝申报,其公屋单位租约将会被终止。此外,于申报表中,公屋租户及所有成员须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所有名列在申报表上年满18岁或以上的家庭成员须签署,以示知悉、同意并遵守在申报表上的条款。租户亦须授权房委会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私营机构查核租户资料,如被核实虚报资料可遭刑事检控。要求公屋租户签署申报及声明能让租户更明确地意识到入住公屋的要求和责任,有助进一步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
发言人续称:“此申报表即为上述有关打击滥用公屋政策的申报表。新措施实施后,户主及所有成员将于同一份申报表内申报持续居于单位、已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
另外,自二○一七年十月落实经修订的“富户政策”以来,房屋署共向约820个需迁出公屋单位的富户发出“定期暂准居住证”,最终有超过一半住户(约460户)因入息和资产重新符合“富户政策”或其他原因而无须迁出其单位。发言人表示,缩短“定期暂准居住证”至最长四个月可以减低富户利用暂居期调拨资产以逃避交还公屋单位的可能性,更符合社会期望。在四个月限期过后,有关住户必须迁出,房屋署不会重新评估其资格。若相关人士有特殊情况(例如入息骤然下降),可循现行机制就房委会终止其租约一事向上诉委员会(房屋)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