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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惩戒办法》剑指电诈
http://www.CRNTT.com   2024-11-26 11:40:27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解除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适用本办法中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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