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9月3日电/澳门新华澳报3日发表富权文章:赖清德为“宪法台独”预作组织准备?以下为文章内容。
就在上周五台北地检署和廉政署对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实施搜索和约谈这一天,“总统府”召开“二零二四年‘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绍”记者会,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选。“司法院长”提名张文贞、“副院长”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分别为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赖杰、成大法律教授陈运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审判长王碧芳、“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廖福特、台大国发所所长刘静怡。
依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和《“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司法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作为“司法院长”和“副院长”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大法官”职司“宪法解释”,责任重大,应具有一定资格方可被提名任命。依《“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大法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1)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2)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3)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5)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6)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四类案件:其一、解释“宪法”。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其三、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其四、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
而从新提名的“司法院长”提名张文贞、“副院长”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的人选看,几乎都是“独派”人士或主张“废除死刑”者。其中的姚立明,虽然曾经参加过反对“台独”的新党,但在后来与新党闹翻并脱党后,提出“一中两国论”,还早于李登辉的“特殊两国论”,因而也是一个“准独派”。
因此,提名这些“独派”人士加入“司法院”,其实就是在日后解释“宪法”,或是“宪法法院”打“宪法官司”时,作出向“新两国论”倾斜的裁决,甚至不排除为日后“修宪”以至“制宪”,实现“宪法台独”做好组织准备。
正因为如此,在已经延期的“立法院”第一会期结束后正在休假期间,民进党党团就急切地要求召开“立法院”临时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要行使对“大法官”的同意权,并声称具有“急切性”。既然如此,赖清德就理应在当时就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选的名单,以为“急切性”制造理论依据。但赖清德并没有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打脸”了民进党“立法院”党团。
但其实,可能连赖清德也感觉到,如果是在在野党蓝白两个党团“被催逼”的情况下召开“立法院”临时会,可能会在审议“总统府”对“大法官”和“考试委员”提名名单时,实行“情绪性报复”,投下“不同意票”。在“蓝白合”的议席多于民进党“立委”议席的情况下,这两份提名名单就将会被否决,因而没有“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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