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1日电/据经济日报报导,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侵犯投资者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传递出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犯罪的强烈信号。
全链条追溯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常见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财务造假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手段隐蔽、模式复杂。虚假财务数据隐藏于各项业务数据背后,互相勾连,隐蔽性强。如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全流程虚构业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虚构业绩造假,利用保理业务、跨境业务“空转”“走单”造假等多种形式。二是动机多样。如有为上市融资对发行资质数据造假,有为避免因连续亏损退市而虚增业绩造假,有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要求而虚构利润造假,还有为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对营业收入造假等。三是犯罪层级多、链条长。公司企业内部高中低层人员从组织指挥到具体实施均有涉及,外部上下游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中介组织人员配合造假或者为造假充当“橡皮图章”,呈现全链条系统性财务造假。四是与其他犯罪密切关联。部分财务造假犯罪背后隐藏着挪用、侵占、背信等关联犯罪,造假是“表象”,其目的是掩盖“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犯罪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张建忠表示,针对财务造假犯罪的上述特点,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零容忍要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不仅要查清企业账面财务数据,还应当深入生产经营环节、深入上下游关联交易,穿透查清基础生产经营数据、交易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掏空”上市公司的相关犯罪。同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分层分类处理。
打击造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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