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忠表示,目前财务造假犯罪形成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中介组织与上下游关联企业互相配合的“生态圈”。《解答》明确对造假上市公司和专门为财务造假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单位、个人从严打击,让造假者罪无可逃,打破造假“生态圈”。
《解答》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其中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强调财务造假犯罪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几种追诉标准,应当依法全部查明,全面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参与造假行为构成数罪的,从一重罪处罚。《解答》明确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认为,《解答》的出台,回应了司法操作中长期存在的难点和盲区,有利于震慑打击财务造假犯罪。《解答》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同时,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除了直接打击造假者之外,还要压实“看门人”责任,依法严惩中介机构等“帮凶”或者“第三者”。例如,参与财务造假的中介机构主要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今年上半年,证券执法部门对履职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人次,这都是在警示相关责任人应勤勉尽责。
保护投资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强调“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副主任、经济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罗曦表示,我国证券法设置“信息披露”专章,明确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法律加大了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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