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轻处分可以不同时匹配适用,重处分必须同时匹配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把握。一般来说,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可仅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如果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惩处效果的情形,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
二是严格按照最新要求把握对于适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的党员干部降低职务层次的标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至少两个职务层次,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低至少三个职务层次,开除党籍处分降低至少四个职务层次。此外,在降低职务层次时,还要注意不得提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建议,调整后的职级一般应当为调整后职务层次所对应的最低职级,且应当低于调整前的职务职级。
三是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不能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扣发补贴、奖金;对其他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解除人事关系(含解聘、辞退)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郑燕:《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分为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六大类型。两者是相互贯通的,但在具体情形上又不完全对应,在需要对行为人同时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情形下应注意区分把握。
一是对于行为既构成违纪又构成违法,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违纪和违法类型并不对应的,为实现执纪执法顺畅衔接,一般应以党纪处分类型为基准,作出政务处分时对违法行为类型进行调整。比如,一名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依照《条例》规定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但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则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为确保违纪评价与违法评价顺畅衔接,避免针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评价,可在有关文书中对违法行为类型作出调整,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在“违反廉洁要求”部分予以表述,以实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对行为性质认定的相互匹配。需要注意的是,党纪轻处分并不必然匹配政务轻处分,在仅给予党纪或者政务轻处分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按照《条例》或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性质认定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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