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正文说,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已实施近20年,实践中暴露出不少诸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由于地方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一些地方逐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使得越来越多的项目超出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畴,其中不乏规避政府采购的制度隐患。因此,《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先中央地方分立的做法,改由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全部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并公布,也就是说,“未来祗有一个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全国统一”。
对“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其中还提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没有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履约担保的相关权利。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招标中标过程中的评审方法明确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其中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最大改变。可以看到,和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意见稿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为此,业界人士认为,这是一个新的评分法,也是一个新概念,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对于以前经常出现的政府采购“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可能真要“说再见”了。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提出,力争2022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修订)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财政部还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项目的起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