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8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报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问责决定执行不力,还存在“打白条”“打折扣”现象。有的搞“秘而不宣”,或仅在小范围宣布,或仅宣布部分内容;有的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或授予各类先进荣誉;有的调整职务职级和工资待遇不及时、搞变通。比如,某乡镇原国土所所长被问责免职后,随即被任命为另一乡镇国土所负责人。这些现象和问题,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019年《问责条例》修订时,对问责决定执行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确保问责决定执行到位。
全面压实问责决定执行的责任
首先,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好责任。依据《问责条例》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责任贯穿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有关问责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需要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情况,督促检查整改落实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要强化决定执行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的板子真正落下去、落到位。
其次,纪委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这是2019年修订时新增的内容,通过将问责决定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充分发挥问责决定的作用。此外,各级纪委还应把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问题。
再次,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办理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晋级晋档、工资级别调整、绩效奖金拨付等工作。
最后,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要履行好相应管理监督职责。督促被问责领导干部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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