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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1:11:47


 

  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系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共8盒,销售金额共计9600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卢某、赵某有自首情节,且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卢某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者向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卢某等为降低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低价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经检验为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涉案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属于注射剂药品,销售此类假药,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惩处。

  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简要案情

  广东省中山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山食药监局)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线索通告,于2012年4月对某药业有限公司库存的使用浙江省新昌县某胶丸厂等企业生产的空心胶囊所产胶囊剂药品进行查封和现场抽样并检验,发现5个品种共7批次胶囊剂药品检验项目中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中山食药监局责令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从胶囊生产企业购进药用空心胶囊的供货方资料、销售流向统计表等资料,但该公司仅提供了部分药品销售流向表,未提供完整会计账册,且提供的药品销售情况与事实不符。后中山食药监局以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药品铬含量超标,属劣药,且该公司存在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和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从重处罚情节为由,决定给予其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后中山食药监局认为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情节严重,向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食药监局)提请吊销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食药监局经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5年6月8日给予某药业有限公司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食药监总局经行政复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某药业有限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且在中山食药监局查处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过程中,该公司存在拒绝、逃避检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广东省食药监局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程序违法之处。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判决驳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7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药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尽质量检验法定义务,生产的5个品种共7个批次的胶囊剂药品,经检测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属于劣药;且在广东食药监局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不提供销售客户汇总表、未及时完整提供销售药品的账册和清单、召回已销售药品与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广东省食药监局依法作出吊证处罚,国家食药监总局经复议予以维持,程序合法。于2018年7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可以在严格把握行政处罚从重情节的基础上,吊销企业的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切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链条。人民法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维护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监管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审查,共同构筑起惩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效屏障。本案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不但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而且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造成已流向市场的劣药无法全部召回,可能给使用该批药品的病人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广东省食药监局认定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在没收该公司生产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同时,另处吊销其药品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本案本着坚持合法性审查、尊重行政机关行政裁量的原则,依法驳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厉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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