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要求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常与行使职权存在关联,往往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此时,送礼者主观上往往存在违规送礼的故意,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受礼者则具有某种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能够为送礼者提供帮助。正常礼尚往来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属于正常的礼节性往来,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同学之间。此时,收送行为的目的不存在侵害职务廉洁性的可能,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特定情感的表达,如婚丧喜庆事宜时赠送的小额礼金。
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受礼行为,并未要求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因此,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数额限制,对于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或存在上述可能性的行为,均应予以禁止,视情节给予处理处分。同时,《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指的是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标准。
实践中,当正常礼尚往来与收受礼品礼金有所交叉时,要注意鉴别,做到不枉不纵,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如,收送双方因同学、亲友等关系一直存在正常礼尚往来,但在送礼人有请托事项前后双方突然出现收送不同于平时的大额礼金情况,则应结合证据情况,将收送大额礼金认定为违纪甚至职务违法犯罪。
孔晓曼:实践中,收受礼品礼金与受贿犯罪经常交织在一起,对于如何准确定性,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首先,看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即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若无具体谋利事项,则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的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构成受贿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利的时间与收受财物的时间不一定要完全吻合或一一对应,比如送礼一方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但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期望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其间只要发生过具体请托事项,则可以把这些连续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党员干部收受的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送的财物,对此,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收受这两类对象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三万元以上”可以累计计算,而不以单笔为限。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有具体的谋利事项,也可能构成受贿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