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众议院外交委员会调整后的版本
9月28日,美国众议院议员麦克考尔等43名众议员联合提出《向台湾提供美国政策法案》(To provide for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Taiwan, HR.9010),外界普遍认为这是众议院版本的《台湾政策法案》。当前,法案的详细版本尚未上传到美国国会网站,但根据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共和党人提供的《台湾政策法-概要》(Taiwan Policy Act-Summary),其内容大致包含以下三大方面:
1、对台政策现代化
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将台湾称为“政府”(government);重新授权“台湾保证法案”,以减少“不必要的限制”;确保台湾能够在政府事务中悬挂“国旗”;将台湾驻美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任命美国驻台高级外交官,要经参议院批准。
2、对台湾的安全援助
增加对台湾防卫的“战略清晰度”;向台湾提供“有助于阻止侵略行为”的武器;使台湾能够“实施拒绝和阻止胁迫或侵略行为的战略”;《与台湾关系法》和“一个中国”政策不禁止“总统或任何美国政府机构为推进或保护美国有关台湾的利益而采取的合法行动”;批准在5个财年内提供65亿美元的“对外军事资金”,具体视台湾增加非人员防卫开支而定;建立联合训练、计划和演习;批准对台军需储备、对外军援贷款和提款授权;加快对台军售。
3、对抗北京对台压力
对抗北京的信息行动、影响力行动和经济胁迫;在联合国系统中支持台湾,支持与台湾的自由贸易授权;批准美台双边项目,包括台湾奖学金计划和全球合作与培训框架等。
可以看出,众议院版本的“台湾政策法案”与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经过调整后而通过的版本相比,在安全合作和军事援助等方面内容大体一致,且仍保留了大量具有主权意涵的内容。
(四)《台湾政策法案》是美国涉台法案的集大成者
较之《与台湾关系法》以及其他美国既已通过的涉台专项法律,《台湾政策法案》的篇幅大幅度增加,尽可能做到措施具体化,幷详细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权力和义务。从规则内容上看,法案是《与台湾关系法》的升级版,大大扩张了美国在军事领域对台湾的扶持范围,幷融合了《台湾旅行法》《台北法》等多部涉台法律的规则,可谓是美国涉台法律的“集大成者”。
《台湾政策法案》既有“破”,又有“不破”。一方面,“给予台湾人民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相似实体相当的外交待遇”等类似表述能够反映美国会意图突破“一个中国”政策。另一方面,法案多处也体现了“不破”。如国会建议改“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为“台湾代表处”就很难说美国突破了既有的“一个中国”政策,因为如果美国决定把台湾视为“一个国家”,则应使用“大使馆”之类的称呼,事实上,与台湾保持所谓邦交关系的国家,都用“使馆”命名台湾的代表处。但大费周章立法改变驻美机构称谓又一定是有意义的,美国此举实际上仍是在试探中国的底线,在“破”与“不破”间打“擦边球”。
法案在做了多方面具体规定的同时,又坚持了一定的模糊。如规定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台湾参加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明确提联合国代表,国际组织就相应的更多指向联合国专门机构,而这些机构基本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将以往“支持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成员条件的国际组织”的表述改为“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解除了对支持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限制,但又没有界定什么是“适当的”国际组织,比之前的涉台法律还不清晰,旨在通过打“模糊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联合国2758号决议以及《中美建交公报》中只有一个中国的既有立场直接冲突。
二、《台湾政策法案》违反国际法和中国法
(一)违反《中美建交公报》项下美国应承担之义务
《中美建交公报》载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台湾政策法案》出现了大量体现“官方关系”的内容,如美国国务卿应寻求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进行谈判、为台湾提供“外国军事援助计划”等,这样的表述很难被视为“非官方关系”,军事也显然不是可以和文化、商务幷列的“其他”关系。
《中美建交公报》同时载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政策法案》要求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胁迫和侵略台湾,与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公报宣告立场直接冲突。类似的,法案中关于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台湾参加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美国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应当努力确保台湾能够参与其他成员都是主权国家的“印太经济框架”之中,给予台湾人民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相似实体相当的“外交待遇”等规定,均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只有一个中国的表述。
(二)违反《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项下美国应承担的义务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规定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此后,前苏联也表示支持幷加入《波茨坦公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过“玉音放送”发表《终战诏书》,“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日,中、美、苏、英四国同时在各自首都发表《四国公告》,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昭告世界,投降书载明“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终战诏书》《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四国公告》在中、美、英、苏、日之间构成了一项实质性的国际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义务,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台湾政策法案》存在诸多不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一基本事实的条文,属于违反条约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
(三)违反“不干涉内政”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基石。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文规定各国负有依照《联合国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台湾是中国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2758号决议》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台湾政策法案》诸如“台湾安全援助倡议”、“支持台湾加入适宜参加的国际组织”等规则设计是美国单方面介入我国内政的表现,严重违反“不干涉内政”国际法基本原则。
(四)违反中国的宪法性法律
既然台湾是中国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那么与台湾相关之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反分裂国家法》第3条规定:“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美在各自主权范围内享有对内最高权,《台湾政策法案》违背前述中国宪法性法律的精神,其中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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