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规定明确要求,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就应报告,而不是等事件调查结束后再进行报告。故宫博物院文物管理处处长娄玮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业务工作当中出现的损毁等情况,需要报国家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处理,但没有规定时限。我院鉴于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限。”自己规定一个月的期限,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如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就不可能“自查自纠”。同时,事件发生26天后才被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很难摆脱“瞒报”(至少是“缓报”)的嫌疑。
从“失窃门”到“锦旗门”、“会所门”和时下的“宋瓷受损门”,多少舆情危机的考验,也没能纠正故宫处理公共关系时的被动和失误。鉴于让故宫“自查自纠”已经不可期待,故宫主管部门到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时刻了。(时间:8月1日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