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极端的是,先逃后投案显然比现场坐等警察抓捕的更恶劣,但按我国刑法前者算“自首”可从轻处理。其实,很多国家对自首都做了细化规定。比如,日本规定:犯罪人在搜查机关发觉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
不论是像药家鑫那样被警方问话之后自首,还是李昌奎迫于追捕压力自首,都应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这才能让普通公众觉得法律的精微、公正。法律做到罪刑相当,也就不会有人打出“满门抄斩”“自首是卑鄙的逃罪手段”之类的旗号,拉法治的倒车。
其次,就是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讲道理”,不足以服众的老问题。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这两套“虽然……但是”人命关天,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那么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
罪犯的死与活,当然应由法院独立做出判决。但法院判决如何让公众信服,而不是损害司法权威,这是法官们必须直面的问题。死刑判决每每转化为网络大讨论,是司法公信的危机。(时间:7月6日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