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仍需细化
虽然两个《办法》的出台,公众期待藉此就可约束央企在海外投资中的盲目冲动,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则认为,两个《办法》仅为国资委的内部规章,对于央企负责人的约束力比较有限。
李曙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两个《办法》本身不是法律,仅仅是部门的规章,更多的是带有宣誓性的强调,规定也多为原则性的概念,缺乏现实操作性。”
在两个《办法》中,明确央企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虽然有这样概念性的表述,但是李曙光认为,对于何为相关责任人和造成多大损失为重大损失等问题的规定并不明晰。
“央企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般重大决策大都通过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集体表决产生,如果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应当追究董事会成员的责任,还是董事长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只有通过细化规则,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真正发挥《办法》对负责人的震慑力。”李曙光说。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办法》的实际约束力,李曙光建议,两个《办法》中包括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应当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接起来,上升至法律层面,以确保追责的有效实施。
此外,李曙光特别强调:“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
其实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这类企业的高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这类企业的高管职位。
在法律明文规定之下,陈久霖2010年6月的复出让公众大跌眼镜,但时至今日陈久霖依旧在葛洲坝国际身居高位,这多少让公众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了质疑。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否也会遭遇此种境遇,李曙光并不乐观。
《办法》公布后,《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中铁建总公司新闻发言人手机,想就总公司是否会对中国铁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座机则一直无人接听。(时间:7月6日 来源:法治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