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价保命费引非议 李庄案激辩罪与罚
1、被告检举辩护律师 李庄案口水战愈演愈烈
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为“黑老大”龚刚模案牵出的案中案,李庄案已超出了重庆打黑的范畴,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广东《南方都市报》)
“李庄案与沈阳的刘涌案如出一辙。律师企图买通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武警、警察、保安等相关人员,来证明有刑讯逼供发生。”重庆一位警察称,“李庄的套路早已被警方掌控,并数次警告他,要他遵守法纪,但他一意孤行,还将其取好的所谓证据交给法院,以显示其‘大度’,并不是‘突然袭击’(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的证据)。”据这位警官介绍,李庄的这些所谓证据,让重庆高层非常震惊和气愤,下令查办。随后,警方兵分数路,有的到北京调查,有的对龚刚模做工作,调查上百人,其中20多人被警方控制,与设黑案一个级别。
“龚刚模曾有过反覆和思考。龚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警方并没有做多少工作。有命案在身,律师辩护也不一定免死,但举报律师,可以算重大立功,会减轻处罚,有免死的可能。”(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
如同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一样,李庄案的一审“有罪”宣判,再次引起了舆论的热议,甚至引发了超越案件本身的“口水战”。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就曾高调宣称:只要判决李庄有罪,就会上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1月8日,李庄更是在庭审中大声发表了感情色彩浓厚的“宣言”:“我即使不上诉,16万的中国律师也会替我上诉。”(上海《东方早报》)
2、没有关系难赢官司 李庄案揭破司法潜规则
半个月来,媒体报道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中,李庄如何唆使龚谎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如何捞钱,他的办案风格、职业习惯、既往表现、行内口碑,成为媒体深挖的内容,“李庄案”把现行刑事辩护中的诸多潜规则暴露了出来。(广东《南方周末》)
李庄是北京知名律师,其所处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也是名冠京城,有着深厚背景。近年来,北京律师已经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品牌”,一方面,他们在很多敏感案件中,挺身而出,坚持法制,勉力推进中国司法进步,另一方面,他们又被认为身处京城,与最高司法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凝结专家资源、媒体资源来干预司法。“在今天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关系就很难打赢官司,这几乎已经是公民和法律专业人士都公认的普遍现象。”重庆大学法律学者陈忠林说,不管是司法机关、律师,还是当事人,很多人都相信找到了权力就找到了赢官司的窍门,这样的现实,一方面一定会产生司法腐败,一方面一定会产生唯利是图的黑律师。(广东《南风窗》)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龚刚模家人当初委托李庄,主要是看中李庄在“捞人”方面的声名。“捞人”是司法界公开的秘密,通俗地说就是让律师想办法做到“死刑改无期”、“重罪轻判”或“实刑变虚”等。尽管是公开的秘密,但并不是什么律师都可以做到的,只有那些具有深厚的背景和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才能“玩”好这些高难度的动作。
“捞人”并非简单地买通法官,无视国家法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让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来推翻此前口供往往是第一招。此招之所以屡试不爽,或因有些公安机关此前在这方面屡受诟病。其次,是在开庭前组织专家研讨会。李庄在事发前曾邀请了北京多位知名专家就龚刚模案召开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被告人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再次,制造“从轻、减轻”的理由,“检举他人”、“主动退回赃款赃物”、“认罪态度积极”等均是常用方法。即使在法院判决后,还可以想方设法“保外就医”、“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予以减刑”。(上海《第一财经日报》)
3、一边捞人一边捞钱 李庄成惩戒黑律师标本
“从12月13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逮捕,到19日法院受理起诉,李庄案仅仅在一周内就完成了诉前所有程序。”重庆警方一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称,重庆已将李庄案当作惩治“捞人”黑律师的一个活标本,以警示所有参与重庆涉黑审判的辩护律师规范执业,从而推进重庆打黑行动纵深发展。(辽宁《时代周报》)
而在李庄案发生后,“捞人”、“捞钱”、“造假”、“威胁”、“教唆”、“炫耀”等形容他这个“无良律师”的贬义词见诸报端。据报道,李庄亲自向龚刚模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一,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二,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三,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四,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五,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也坦承,在当下的社会,单是李庄收了150万,就足以让他陷入不利的舆论境地,“他已经被抹得很黑了”。(广东《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