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16日电/ ●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但目前对于个人和中介机构从事代孕的行为,并未明确禁止
● 代孕产业链条相对完整,包括委托方、代孕中介、代孕妈妈以及实施代孕技术的医务人员或诊所、代孕的药品器械提供者等。很多代孕机构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将洽谈地点、代孕妈妈住所、手术室分开,且往往借助正规的医疗机构开展违规服务
● 代孕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相违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代孕妈妈和委托父母之间签署的合同,或者代孕机构和代孕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会因违反现行立法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代孕,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它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俗称“借腹生子”。
在为诸多不孕不育家庭圆梦的同时,代孕也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带来一系列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助生殖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精子库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由于上述规定只是部门行政规章,并且只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个人和中介机构从事代孕并未明确禁止,加上处罚结果畸轻,导致出现代孕服务屡禁不止的现实。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