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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堵上考试作弊漏洞,中国还需细细调研,多做研究。 |
中评社香港9月16日电/近日,中国“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幷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相关解释。
美国《侨报》9月4日载文《作弊入罪别手软》,文章说,中国考试作弊,可以追溯到隋唐科举考试诞生之际。科举,是古代读书人改变命运,人生逆袭的唯一通道。这也难怪唐朝诗人孟郊在登科后写道“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如今,科举已不复存在,但各类考试依旧与利益分配,甚至阶层进化相瓜葛。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概莫能外。
既然考试牵扯个人利益,它的公平性就必须受重视。针对中国近年考试舞弊案频出,201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9)》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等具体罪名。从“无罪”到“入罪”,长牙齿的制度,对作弊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不过,修正案对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比如,修正案规定考试作弊罪成立的前提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舞弊,但哪种考试属于国家考试,修正案却语焉不详。对“情节严重”,修正案也表意不明。这同样让司法裁决缺乏统一标准。
一旦司法机关无法厘清“国家考试”标准,无法明晰“情节严重”界限,执法就很容失去准星。比如,执法时要么“小题大做”,要么“不痛不痒”。这非但有失公允,也不利于精准打击那些严重作弊者。“两高”明确规定国家考试类型,以及明确“情节严重”的九种表现,则让各类司法机关裁决思路彻底清晰,让守护正义变得更加可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