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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洋战略合作与主权维护: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视角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0:08:38


 
  东海争端主要体现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归属以及海域划界上的争执。其中在专属经济区划界原则上,日本不仅不同意中国大陆的“公平原则”划分法(台湾称为“衡平原则”),而且将钓鱼岛视为其领土并以之作为“中间线”划分法的日方起算点之一。可以说,在钓鱼岛在海域划界中效力未明确的情况下,拥有该岛对中国争取更多海域具有重要意义——何况该岛主权归属问题还带有国人自近代以来浓厚的情感投射。现在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在1894年前是否是无主地,以及是否属于1895年《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割让日本的台湾的附属岛屿上存在不同观点。在这两点上,中国学者已经用丰富史料对日方相关证据进行批驳。可以想见,一旦该案进入国际法律程式,日方也将依其以往一贯的逻辑进行反辩。但有一点日本学界可能较难争辩,即日本现在的领土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依国际法原则,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后,该公告第8条有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对日本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吾人所决定”则一直未真正共同实施过,所以日本的领土除四大岛是确定的外,“其他小岛”具体是哪些岛在法律上一直未定。从公告上下文看,“吾人”(we)是指“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公告英文版本中分别为the United States,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Great Britain)的人民,严格讲还应该包括“苏联”人民。所以中国人民不同意钓鱼岛是“其他小岛”之一,日本就不能拥有该岛主权——台湾有学者已经指出这点,并认为“一个真正的对日和约必须在中国统一后,或两岸合起来与日本共同签署一个和平条约才算完成法理程式”。当然,这里有个问题须商榷,即1949年中国发生政府继承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理论上已经继承了当年“中华民国政府”在波茨坦公告中的权利,尤其1972年中日建交时日本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那么,中国大陆在这一点上为什么还需要台湾方面的合作?问题可能在于:日本在未来的国际司法(仲裁)程式中或许会针对公告中的“the Republic of China”问题以及“中国与台湾”的关系(中方认为从地理、历史等角度看,钓鱼岛都属于台湾)问题做文章。当然,以上仅为理论上的假设,日方倘真如此诡辩,从法理上看也是脆弱的,但两岸若合作将进一步降低日方“法律漏洞”寻找的可能。此外,在有关琉球(冲绳)地位上,两岸官方立场有所不同,两岸的合作可能也会使日本在法律上遇到更多挑战。

  机遇与挑战:两岸海洋合作 与两岸政治关系安排

  当然,两岸在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上合作的必要性远非上述般简单,更多法律细节有待进一步挖掘,但这个方向无疑值得思考。大陆方面近年来一再呼吁两岸“共同维护”中国海洋权利,最近国台办发言人又使用“协同合作”的提法,但大陆官方对于“共同维护”的具体方式和“协同合作”的具体内容则较少阐述。两岸学界一般认为,两岸海洋维权合作应从民间合作开始,再一步步向共同护渔等公权力合作迈进,但也承认这些年实质进展十分有限。例如在南海问题上,“过去多年两岸南海合作主要停留在学术讨论的层面,实质性的工作相对较少。”为什么会这样?台湾官方缺乏合作愿意是关键之一,因为海洋事务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公权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两岸合作的进展。

  台湾当局长久以来一直宣称在南海及东海问题上“不与大陆合作”,理由一是中国大陆对于“一个中国”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方法,在国际上宣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若与大陆合作,会让他国“误以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有损其“尊严”;二是台湾当局一直以中国大陆为主要假想敌,担心两岸走太近有“安全”之虞,担心激怒美国而失去“保护”。然而,台湾当局又一直主张其对南海、东海相关岛屿与海域的权利,因为这是台湾与相关声索国交涉及争取其重视的基础。从现实面看,在海洋争端上台湾方面不与大陆方面合作,或不借助大陆力量,是难以维护其主张的。马英九当局表示不与大陆合作,主要指军事上不合作,但并未表示在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上也不合作。事实上,两岸中国人携手合作,以便在未来或许出现的“国际官司”中争取到更大的胜诉机会,是符合包括台湾民众在内的所有中国人利益的,至少对台湾未来获取更多海洋资源有利。台湾岛内对于“核四”的激烈争议正是难以兼顾解决能源短缺与确保能源安全的焦虑体现,如果台湾能从海洋获取更多能源,乃至足以替代核能,对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社会撕裂不无裨益。至于两岸海洋法律合作会使台湾在亚太安全格局中陷于危险,这基本上是个伪命题--或者是想当然的认为,或者是有意识地引导。

  应该说,两岸在海洋法律层面的合作总体上对台湾是有利的,现在大陆方面也可能有所顾虑。例如在南海问题上,有大陆学者认为“两岸合作维护南海主权,不仅对于处理问题没有帮助,还会引起两岸之间不必要的主权争议冲突。”这种判断的确有道理:中外海洋争端本来就很复杂,若再牵扯进两岸主权争议,局势可能更加纷扰难理。所以现在大陆学界多倾向认为,在海洋事务上两岸可以先民间合作,只有在两岸政治定位问题解决后,两岸官方才可能真正合作处理海洋争端问题--但这其实是个路径选择和蛋、鸡孰先的问题。个人以为,两岸等政治关系确定后再进行有关解决海洋争端的合作,恐远水难灭近火,对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不利;反之,两岸以海洋合作为突破口,倒有可能为实现“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的安排”找到一条路径。因为当一个事件仅有两个当事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时,在现代“国家”概念影响下,双方处理政治关系时容易以“零和”心态看待对方,对抗感较强,从而不易达成共识(当然两岸也有可能通过很长时间的交流、融合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另当别论);而当在一个事件中两岸共同对抗另一个或数个当事方时,则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在合作中更倾向“合情合理”地考虑双方政治关系中的难题。

  这对双方都是很大的挑战,但也确实提供了可能的破解政治难题的机遇,因为在中华民族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目标下,一些原来的对抗情绪可以释怀,一些原本难以实施的政策可以获得更多的政治正当性与道义支撑。在南海及东海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如上文所述,大陆方面可能要面对历史上的民国政府和后来台湾当局(自我定位是“中华民国政府”)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而这也正是台湾方面尤其是台湾蓝营方面十分敏感与关心的问题。“对大陆而言,核心的问题是台湾当局的政治定位,也就是如何看待曾经是中国中央政府、目前治理着中国部分领土(台澎金马地区)的‘中华民国’政府”,在海洋事务法律合作上处理好这个问题,做到既“合情”(“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又“合理”(“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仅有利于捍卫中国海洋权益,也有利于争取台湾民心。

  对台湾方面来说,在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的国际法刚性原则下,在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中国”只能以一个诉讼主体出现的情况下,如何善意理解大陆方面在“一个中国”框架下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努力十分重要。至于台湾绿营中不少人,似乎也强调对南海及东海拥有“领土主权”,但是绿营人士不能只要“权利”不要“中国”,因为这至少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就难以成立:主张南海及东海相关岛屿与海域是“固有疆域”,只能从中国历史中找到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依据;主张东海大陆架依自然延伸原则划界,就地理而言只能从中国大陆开始自然延伸。

  总之,两岸各方在争取海洋权益上必须正视法律机制的规范性要求--这些规范又触及了敏感的两岸政治问题,而寻求两岸政治关系安排本质上也是寻求一种法理关系安排。以最大限度争取两岸共同利益为导向,以解决涉外海洋法律问题为契机,两岸不无可能在“协同合作”中探索出一条建构合情合理政治关系的新路径,而在探索出新路径的同时也将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当然,这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风险,使局面更加复杂纷乱,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将考验两岸中国人的政治胆魄与智慧。

  结语

  面对日趋复杂的南海及东海局势,中国要积极加强国防力量建设,增强捍卫海洋权益的实力。然武者止戈也,备战是为了阻战,因为“中国一贯致力于通过和平方式处理同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在和平方式的选择上,中国目前进入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时机还不成熟,还是应该以政治谈判作为解决分歧的主要手段。但两岸中国人也应未雨绸缪,思考两岸未来在海洋争端法律机制中的合作问题--这也许是未来两岸在海洋事务中真正实现战略性合作的突破口,也可能是今后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突破口。当然,以上仅提出方向性的粗略构想,两岸具体如何合作,则须结合国家主权理论、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各种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乃至尝试进行相关国际法创制,这有待两岸学界进一步研究探讨。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7月号,总第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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