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7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和睦村,医护人员为村里的妇女免费体检(图片来源:新华社) |
中评社北京3月13日电/据中央纪检监察报报导,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参考。
【案例简介】
案例一:夏某,A市公立医院某病区主任,负责该病区的全面工作。2017年至2021年,夏某多次接受药品经销商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病区医生选用指定种类药品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代理的药品在其病区的使用量,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共计87万余元,用于夏某个人开支。
案例二:邓某,B市公立医院麻醉科主任。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在担任麻醉科主任期间,与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商议并决定麻醉科使用三人供应的药品,并以三人供应给麻醉科的六种药品使用量收取回扣,为李某、孙某和陈某谋取利益。其间,邓某安排麻醉科医生周某等人收取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三人回扣款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用于该科室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此外,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还利用其担任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提升药品使用量等方面为药品经销商钱某谋取利益,收受钱某给予的回扣共计38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案例三: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分别为C大学D医院(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2015年至2016年,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利用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E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肖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各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