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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探讨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6:18:56


  中评社北京4月28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表现形式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包括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实践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该罪的构成和证据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二是基于第一个原因,导致对该罪的调查和追诉较少。对此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斩断利用公权力进行非法牟利和利益输送的腐败链条。

  一、理解立法原意,认识查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一线,职务犯罪的新手段较多,要清醒认识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严重危害,认识查处该罪的现实意义。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败力度,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把钱装进个人口袋,利用“代言人”和“白手套”,设立“影子公司”,把任职企业的利益输送出去,纪检监察机关就拿他没办法。从立法本意上说,之所以设立该罪,核心目的也在于防范和制止个别别有用心的领导干部利用这种有别于直接贪污受贿行为的所谓法律空子,为身边人大肆敛财。加大对这方面犯罪的查处,有利于打击“靠山吃山”、“靠企吃企”的腐败行径,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严的主基调。

  二、厘清该罪与违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坚决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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