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5个原则:
第一,监管的必要性。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
第二,监管的一般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与传统金融没有显着差异,在方法论上是相通的;
第三,监管的特殊性。在互联网金融中,针对信息技术风险的监管不可或缺,“长尾”风险也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更为重要;
第四,监管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如果实现了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
第五,监管的差异性。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形态分类施策,对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和网络金融交易平台,针对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的监管框架和措施基本适用。
谢平最后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是一个远没有定论的重要问题,目前,中国采取银证保“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同时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但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比如金融产品在网络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政权投资产品、激进、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同一个网络平台销售,再比如,余额宝混合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意义上涉足了广义货币。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使业务模式层出不穷,统一的中央金融监管可能“鞭长莫及”。
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如何分担,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分担,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后方支援记者:杨犇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