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湾区建设的长远目标而言,除了实现内地与港澳宪制秩序的重构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大湾区经济一体化。所谓的大湾区经济一体化,是指大湾区合作各方彼此开放,消除贸易堡垒,形成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生产因素自由流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综观与“一国两制”有关的法律规范,大湾区经济一体化至少可从宪法、港澳基本法、全国性法律、区际司法协助协议、粤港澳府际协议、CEPA及其补充协议等规范中获得法律依据。然而,大湾区经济一体化面临着法律冲突、区际政府合作许可权不明、司法协助范围窄、法律服务业合作缓慢等瓶颈。鉴于此,大湾区应在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行多元立法路径,多维度构筑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司法互助类型全覆盖等路径,推进经济一体化的伟大工程。
所谓的大湾区经济一体化,是指大湾区合作各方彼此开放,消除贸易堡垒,形成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生产因素自由流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指出,大湾区在国内拥有着最强的经济活力,也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的经济区域。因而如何让大湾区的经济合作更上一层楼,成为新时代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签署了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议,公安部亦定期与港澳警察部门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这些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堡垒,然而,“一国两制”下人为的法律区隔造成粤港澳法律规范间的衔接性弱,海关、税收、市场监管等制度差异大,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生产要素难以在三地有效流通。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大湾区经济一体化法治保障的理论基础出发,追寻其规范依据和法治瓶颈,最后设计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若干法治路径,期待研究成果能促进大湾区深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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