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
2016年10月号,总第226期

蔡政府“不当党产条例”的法理谬误与背后居心
杨凯钧(台湾)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6年大选后,民进党挟立法院多数优势,通过了“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下称“不当党产条例”)。其理由,根据长期以来亲绿法学者的观点,是“落实东德式转型正义”。1990年3月18日,东德第一次全民普选,由原执政党“统一社会党”(SED)改组的“民主社会主义党”(PDS)惨败。随后上台就濒临被西德合并的民主德国新政府,修改了“政党暨政治团体法”。其主要内涵,就是要对原民主德国体制下的所有政党党产进行一次“总清算”。没收在过去“一党专政”时代,各政党从民间恣意取得或侵占的财产。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当然就是长期执政的统一社会党[今天已经改名为“左派党”(Die Linke)]。 

  姑且不论当时主导清算的东德执政党“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在统一后立即投向西德基民盟(东西德的基民盟本质上系出同源)的怀抱,让这场“转型正义”充斥着向西方递“投名状”的味道。至少这个法案,内容依旧维护了“无罪推定”、“普遍性立法”以及调查过程中遵守“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基本立法需求。就算是东德基民盟自己,也接受了相关调查。在外观上,把持了基本的法治原则。 

  反观台湾“不当党产条例”,无视东德与台湾“党国不分”的差别,忽略台德两地“历史”的差异而胡乱类比。条例本身触犯大量法律谬误,完全无视立法原则。而民进党政府本身,却依旧学习过去的国民党,推卸所有历史责任。让台湾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党产争议”,不只与“正义”挂不上勾,反倒更有金庸小说“鹿鼎记”中,韦小宝抄鳌拜家顺便中饱私囊的荒唐。 

  本文分三部分,分别从历史、法律两大方面,来讨论民进党“不当党产条例”,其实是台独以立法手段搞纳粹“纽伦堡法案”翻版的第一步。两岸有识之士,不得不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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