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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政治军事议题谈判:基石与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11-06-26 00:52:58  


 
  2.限制军事部署和军事活动。它包括:限制部署的武器种类和数量以及军队的数量;限制军事活动的方式、规模和范围;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从一国领土上撤出外国军队;取消在外国的军事基地。

  3.宣布承担某种义务,以表明没有敌对的意图,包括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宣布不对无核国家或无核区使用核武器、宣布核武器互不瞄准、宣布互不使用武力等。

  此外,从广义上说,增进各方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一种建立信任措施。

  建立信任措施可以在双边、多边、次地区、地区、全球等各个层次上进行,也可以是单方面行动。

  建立信任措施可以作为裁军谈判的附属内容,并成为裁军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在裁军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单独就此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亦可以与裁军谈判并行,互为补充。

  建立信任措施的最有效形式是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次是签订具有政治约束力的协定,再次是签订根据自愿原则执行的协定。

  (二)台海两岸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边建立信任措施和两岸军队的交流。

  台海两岸建立军事互信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进程。双方现在已有一些建立信任措施。例如,197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大陆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哨所开辟为旅游点。这实际上是一种单边建立信任措施。又如,近年来台湾一些退役将领来大陆参加有关学术研讨会,会见解放军将领。这是建立信任措施中的军事人员交流。

  在现阶段可以进行的双方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台湾现役军官或将领来大陆参加学术研讨会;大陆现役军官或将领赴台湾参加学术研讨会;等等。

  可以先由作为两岸军方“白手套”的民间智库进行关于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的交流,以增加共识,形成初步方案。然后在海协会与海基会分别增加军事专业人员进行正式的关于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的会谈,以达成协议。

  第二阶段:在两岸谈判结束敌对状态和签署和平协定时,可以讨论双方建立军事互信机制问题。

  第三阶段:只有在双方在“九二共识”基础上结束敌对状态和签署和平协定后,建立军事互信机制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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