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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再论中国南海主张的代表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争端具可受理性系管辖权确立之前提,换言之,需先确认菲国所提诉求是否呈现真实争端,再定性中菲两国存在何种性质争端以确立法庭是否具备管辖权。故,仲裁庭就程序问题分成两步,第一,查明中菲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争端,事实还是法律上的争端。第二,争端定性确立(或排除)管辖权,确定“争端”是否属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且不涉及《公约》限制和例外的情况。比如,“领土主权争端”不属《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被《公约》第298条涵盖的争端,缔约国可事先声明排除司法仲裁机关的管辖权。〔22〕

  菲国第1、2个诉求涉及争端管辖权问题。菲国诉状称,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不能超过《公约》允许的范畴,“南海断续线”作为主权权利、管辖权、历史性权利的界线,超出《公约》所允许的地理范围。第1-2项诉求所反映的争端若是被《公约》第298(1)(a)(i)条所涵盖,即可排除管辖权。〔23〕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判断中国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之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与《公约》第298(1)(a)(i)条的“历史性所有权”及“海域划界”事项关联,遂与仲裁庭管辖权有关。〔24〕

  菲国诉状第3-7个诉求涉及争端可受理性问题,菲国主张中菲之间系“关于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争端”请求仲裁庭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及第13条单独检视中国政府实际控制的九个岛礁及台湾地区控制的太平岛之法律地位,分别诉求降格为“低潮高地”、“岩礁”。〔25〕但中国2014年12月7日的声明认为:(1)菲国所提诉求系掩盖中菲间真实的“领土主权争端”,(2)中国系以“群岛整体”主张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认为中菲之间真实争端系“海域划界争端”,且依据《公约》第298(1)(a)(i)条,仲裁庭也无管辖权。〔26〕

  3.3仲裁庭和菲国“默契”配合使台湾地区证据进入程序问题审理

  南海案进入庭审阶段后,仲裁庭称,中国的不到庭为案件审理带来困难而启动法庭取证程序。却主动获取台湾当局证据,菲国法律团队也“体贴”仲裁庭难处,不仅允许其审议更主动提供更多台湾当局证据,双方“默契”地为该类证据进入庭审打开闸门。〔27〕依据程序审关联的法律论点分类,进入程序审的关键证据(与台湾地区有关)整理如下:

  第一,争端可受理性问题证据:仲裁庭于2016年4月1日致函原被告,〔28〕就“太平岛之法律地位”所收到的证据材料,请双方评论:2016年3月21日,台湾当局发布的《南海政策说帖》;〔29〕2016年3月21日,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主动向仲裁庭递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Curiae)。〔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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