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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1)大陆

  大陆在推动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进程中采取与世界先进各国相同的路径,即完成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核心立法的创制——2008年大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继德国、日本立法后世界上较早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确立了循环经济的法制地位,有力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经过十余年的建设,目前大陆已构建起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石的完备法律体系,涵盖了11部相关法律、6部以上行政法规、15部以上地方性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条例,并辅以20部以上部门规章,实现了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同时,大陆致力于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并进一步优化了与之相关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以及标准体系,为循环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台湾地区

  台湾是全球IC、纺织及精密机械产业的重要力量,然而“台湾制造”的辉煌成就实则建立在高度依赖进口资源的基础上。作为海岛型经济体系,每年消耗约2.6亿公吨原物料,其中7成以上资源仰赖进口,产生废弃物约3,300万公吨。与大陆差不多同时期,台湾颁布了“废弃资源循环促进法”,不同的是台湾同时还颁布了另外一部法律——“环境教育法”。2016年台湾提出“5+2”产业创新计划,2018年核定“循环经济推动方案”,2022年更将“资源循环零废弃”纳入台湾2050净零排放关键策略。2023年台湾“环保署”升格为“环境部”,采用欧盟式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策略,从生产到废弃物管理全面布局,旨在提升资源效率、减轻环境影响。2024年台湾出台“气候变迁因应法”,“2050净零排放”目标入法,逐步建构碳定价机制,引领企业低碳永续发展。当前,“资源循环促进法”草案正筹备中,该法采取全新的循环经济思维,倡导所有物质为潜在资源,鼓励减少废弃、促进资源高效循环。

  2.两岸循环经济法之异同

  (1)相同点:均面临修订契机

  自改革开放后,大陆凭藉低成本生产要素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但当前此优势正受东盟、中南美洲乃至非洲地区的挑战,且粗放发展模式也难以为继。面对国际贸易保护、技术封锁、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及地缘政治冲突等不确定因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迫在眉睫。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表现明显滞后性,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经济的实际要求⑩。自颁法之初学界即指出“促进”二字法律刚性不彰,虽然涵盖废物再利用、静动脉产业、产业园区等多层面,及政府、公众、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责任义务,但存在明显泛化现象,亦即缺乏明确的主次划分和逻辑体系⑪。2021年9月大陆发展改革委启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工作,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聚焦法律名称、框架结构、立法目的、循环经济定义、基本管理制度等关键问题,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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